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哈尔滨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在规划与选址方面,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与居住小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根据该办法,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下列标准规划建设:
班型规模。住宅总建筑面积10万至20万平方米(3001—6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20万至30万平方米(6001—9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30万至40万平方米(9001—12000人)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少于3000人)的居住小区,可根据周边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设幼儿园。原则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最大规模每所不宜超过12班型、最小规模每所不宜少于6班型。
根据该办法,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应当规划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带。
根据该办法,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给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幼儿园土地、园舍及相关档案资料依法依约无偿移交所在区县(市)政府,并协助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各区县(市)政府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交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来源:黑龙江日报
2022-01-1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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