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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未完工却“被办理” 产权折射房管乱象

来源:  荆楚荆门网 哈尔滨房掌柜  2017-04-11 09:57:27
[摘要]一栋在建的楼房,还没有竣工验收却“被办理”了产权证明,更蹊跷的是房屋真正的所有者对此却不知情,这出闹剧就发生在黑龙江的省会哈尔滨

房管局里的“猫腻”

在得知自己的利益遭受了非法侵害后,大洋公司立即向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了异议,同时提交了真实的相关材料。蹊跷的是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但没有及时更正错误反而为辛玉民销售房屋的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将大洋公司自用房产分割销售转让。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需卖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必须带上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去办理。而在大洋公司的房屋被销售时,法定代表人王丹丹没有在场、没有王丹丹的委托代理书、没有大洋公司房产证原件证据,房管局仅仅根据伪造的王丹丹的身份证和一系列假证据就给大洋公司自用办公楼办理了产权证。二在之后发生的一系列非法买卖过程中,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曾有多次核实证件真伪的机会,但他们并没有对此进行监管。也正是因为房管局的不作为才导致大洋公司的利益被严重侵害。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领导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严查到底、绝不姑息。但时至今日房产局也未就此事给予大洋公司任何说法。

律师观点

大洋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律师表示:按照《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产权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亲自办理,按规定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如实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期限交验有关证件。房屋产权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登记。但这些规定在哈尔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却显得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辛玉民在办理大洋公司自用办公楼产权证手续时,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没到场,辛玉民没有提供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在这样情况下,哈尔滨市房管局仍然办理过户手续。

针对本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张志勇认为,如果大洋公司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房管局给辛某某办理房产证的工作人员将涉嫌犯罪。如果工作人员明知辛某某不具备领取房证的资格而不去认真调查,还继续给辛某某发房证,那么房产局工作人员至少涉嫌玩忽职守,如果再发现他们与辛某某有利益输送,那就有可能构成受贿。

辛某某伪造大洋公司相关手续办理产权证明继而销售获利的行为也涉嫌诈骗。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新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如果确如大洋公司所说,应该根据辛某某行为所得考虑其是否构成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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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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